國立成功大學資訊工程學系場地設備借用管理要點(草案)
第一條 為加強管理及維護本系各教室設備之借用,特依「國立成功大學場地設備收支管理辦法」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借用僅指場地及設施,並不提供其他服務。
第三條 借用原則
- 借用時間以不影響本系正常教學為原則
- 以校內各單位優先使用為原則
- 校外機關以先完成手續先借用為原則
第四條 借用程序及收費規定
- 應於活動三週前洽詢本系,填寫本系場地使用申請表(如附件一), 檢附活動內容或說明活動性質,核准後通知借用單位繳畢費用始可使用。
- 費用種類
場地使用費:依本系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計費。
場地使用保證金:每間教室3000元,於活動結束後,借用單位還回場地無任何賠償事件發生時,始得無息退還。
- 校外公家機關、公益團體借用本系場地舉辦有關業務之講(研)習、會議….等活動,依本系收費標準(如附件二)收費。
- 申請獲准後如中途放棄或無法如期使用,已繳款部分除特殊事故,經本系主任同意後,酌情退還半數或全數。
- 經本系同意借用之場地,如遇特殊情況不便外借時,得提早通知借用單位暫停使用或變更使用日期、地點。如借用單位取消借用,本系應無息退還已繳納之費用,借用單位不得異議及請求額外賠償。
第五條 責任歸屬
- 場地經核定借用後不得私自轉借或變更活動性質及內容。
- 場地借用期間全面禁煙。
- 借用單位應自行維持場內安全及秩序,並保持環境清潔。
- 借用單位因未依正常使用而造成場地設備之毀損或遺失,應負賠償之責。
- 借用單位應遵守借用場地內之相關告示及管理人員之勸導。
- 借用單位在活動結束後應將設施回復原狀,並清潔場地。
- 借用單位如有違背上述有關規定,本系得隨時終止出借場地,日後並拒絕受理該單位之任何申請。
- 所借用期間如遇停電、天災及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本系不負賠償責任。
第六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簽請校長核示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