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研究生章程 第四章 第十二條

碩士班研究生修業期限以一至四年為限。
博士班研究生修業期限以二至七年為限。
逕攻博士學位者修業期限至少三年,至多七年為限。
碩博士班在職生未在規定修業期限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修業期限
得再延長一年為限。
前項「在職生」身分之界定,以入學時之報考身分為準。

最新規定,以學校教務處註冊組相關法規為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