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博士班 學分承認及抵免辦法第三條規定,修改如下:

             三、專業選修科目規定如下:所內選修課程需修12學分以上,外所選修至多承認6學分。若為直升博班生,外所選修學分(含碩士期間)至多承認12學分。選修科目不可與個人碩士班 期間修習科目相同,否則學分一概不予承認。若選修大學部課程、暑修開授的課和推廣課程,學分一概不予承認,外系所選修課程須經由課程委員會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