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 務 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105)教課字第104號

主旨:公告本校105學年度第1學期大學部學期考試日期、試場規則、因病及公假處理相關事宜,希各生週知。

公告事項:

一、本學期期末考試日期為106年1月9日至1月13日,由教師於連續兩堂之上課時間舉行,各系學生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任課教師提前考試。(依82年5月21日81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決議辦理)。

  ◎二、各生應考時必須遵守試場規則,並特別注意下列各項:

(1)學生進入試場後可任選座位就坐(教師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由監考老師將印有該科應考學生姓名之簽名單,交由學生簽名後收回存查。

(2)應攜帶學生證入場,放置於考桌上供檢查,並應遵守考試規則,違犯試場規則者,依校規處分。

       (3)非經任課教師同意攜帶之參考資料及文具物品,禁止帶入試場。

◎三、請假須依本校學生請假辦法第六條:期末考試之請假,應於應試科目開考前辦理,須由每科授課老師同意簽准,並依第五條核准後,再送學務處生活輔導組完成請假手續(辦法詳見學務處生活輔導組網頁)。

     四、附試場規則及遇有空襲警報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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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立成功大學試場規則                                  七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各試場每天在考試時間前後一律關閉。

二、學生入場時除攜帶考試文具及任課教師同意之參考資料外,所有書籍物件在入場前一律放置於指定地點,不得攜帶進場。

三、學生應攜帶學生證入場,並將學生證放置於桌面上以供監試人員核驗。凡未攜帶學生證入場應試經監試人員在試卷上加註「未帶學生證」者,事後該生須親自持學生證送請任課教師補驗後註銷,否則該科目試卷以零分計。

四、應考學生如遲到逾二十分鐘者不准入場即以缺考論。

五、考試時不得有舞弊情事,如經發覺,由主持人當場宣佈其試卷作廢(以零分計算),並通知學務處處分,如有冒名頂替代考情事,一經查覺雙方皆依校規受嚴厲處分。

六、考試交卷須將試題夾入試卷內送交講壇桌上後隨即出場,不得藉故逗留。

七、學生應於考試結束鐘聲響畢時立即停止作答,服從監考教師指揮交卷,並順序退場否則除將試卷作廢外並通知學務處議處。

八、試卷無論是否作答均必須交卷,否則該科目以零分計並通知學務處議處。

九、本規則經教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考試期間遇空襲警報注意事項

正考試時:

一、考試照常進行。請監考老師關門。但不關燈、不關窗戶。

二、請監考老師維持試場秩序,已交卷者請其靜坐於走廊上,勿驚慌、喧嘩。

貳、休息期間:

一、請考生立即回原試場靜坐,勿驚慌、喧嘩,聽候試務人員指示。

二、下節次未安排考試學生及系所相關人員迅至附近建築物地下室暫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