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本校95年10月25日95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學生校外活動安全輔導辦法」第四條規定,略以:為保證學生校外活動之權益與安全,各單位舉辦學生校外活動應將活動內容副知學生事務處。

二、另依本校學生團體保險契約條款第九條:被保險人因參加校外教學活動或校內、外全校性正式的運動比賽或經校方核准登記之社團活動而遭遇意外傷害事故以致身故,並經要保人提出書面證明者,前項身故保險金提高為新台幣貳佰萬元(原為新台幣壹佰萬元)。

三、各單位辦理學生校外活動,可依活動性質參酌運用「課指組-學生社團校外活動申請單;生輔組-學生公假請假單及課務組-課程校外教學簽辦表」等現有表單,若以專(單)簽方式自辦活動時,宜依前開安全輔導辦法完備行政程序並會知學生事務處軍訓室,以維護學生安全與相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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